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梳理了第一批106个试点项目的相关情况,同时要求尚未确定业主的增量配电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落实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要求,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电网企业须向增量配电网提供系统公平接入服务,禁止对未参股项目封锁接入电网所必备的相关信息或变相阻挠系统接入。
文件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改经体〔2018〕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试点情况进行书面督导,并赴部分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调研。督导调研发现: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试点项目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受到电网企业阻挠,迟迟难以落地。为加快推动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现就第一批106个试点项目的相关情况(截至2018年9月13日)通报如下:
一、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20个)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存量配电项目包括:
(一)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山西同煤大同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黑龙江大庆油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浙江温州龙湾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港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江西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湖北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广东深圳前海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陕西铜川矿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项目包括:
(一)山西科技城综合能源供应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镇江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江苏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江苏南通通州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福建宁德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湖南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重庆两江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已开工建设的试点项目(18个,不含存量配电项目)
(一)河北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山西太原工业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辽宁大连瓦房店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福建宁德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河南洛阳市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河南登封新区东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湖南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广西河池大任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重庆两江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贵州铜仁锰钡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陕西延安新区综合智慧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陕西韩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18个)
(一)北京延庆智能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北京通州“煤改电”智能电网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北京平谷马坊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北京丰台飞腾家园高压自管小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辽宁大洼临港经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浙江金华东阳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